朱XX开设赌场罪拘役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朱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1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4年3月2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刑诉〔20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朱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3月25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经本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朱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豫021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XX镇XX村XX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1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3月2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刑诉〔20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朱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朱XX伙同被告人朱XX在朱XX位于开封市祥符区XX镇XX村的家大门北侧屋内,提供赌具、接送人员参赌。被告人朱XX负责抽水提成、买水买烟。二被告人共计从中获利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朱XX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朱XX在拘役三至五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XX在拘役二至四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朱XX、任XX、花XX、任X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人花XX、任XX、朱XX、任XX、任XX、的证言;被告人朱XX、朱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朱XX、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
朱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朱XX、朱XX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送至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羁押,于2023年1月19日均被释放并于同日均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朱XX家属为其预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朱XX家属为其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朱XX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XX刑期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XX刑期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朱XX、朱XX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XX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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