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轻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马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8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2023年12月27日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2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经本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马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豫0203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XX乡XX路XX号,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XX乡XX路XX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8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志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2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武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郭志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曹XX、李X雷、林XX、胡XX(已判刑)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以“老爹乐”“南京亿创玉庄”“东方非遗”“万安陵”等公司或项目名义开设门店销售保健品,通过口口相传、召开推介会等形式,承诺购买相应保健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7年6、7月份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XX加入南京XX公司,担任开封地区一店负责人,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宾馆XX楼,对不特定人员推销保健品时,推销“东方非遗”项目,吸引前来听取保健品讲座的老年人购买不同等级会员卡,并承诺可获得高额积分返利,并以南京XX公司名义与集资人签订销售合同,至2018年初该公司已不能向投资人分红后,以XXX公司的名义向投资人出具欠条,并承诺2018年5月还款,截止案发时止所欠款项未向投资人返还。经审计,“东方非遗”开封一店及马XX共涉及投资人183人,吸收本金总计2846720元,造成损失1761829.72元,马XX及开封一店累计获得返佣222400元。
被告人马XX于2023年8月23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电话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XX、孙XX、曹XX、胡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XX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京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郭永军、郭志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XX系自首;被告人马XX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曹XX、李X、林XX、胡XX(已判刑)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以“老爹乐”“南京亿创玉庄”“东方非遗”“万安陵”等公司或项目名义开设门店销售保健品,通过口口相传、召开推介会等形式,承诺购买相应保健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7年6、7月份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XX加入南京亿创玉庄公司,担任开封地区一店负责人,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路XX宾馆XX楼,对不特定人员推销保健品时,推销“东方非遗”项目,吸引前来听取保健品讲座的老年人购买不同等级会员卡,并承诺可获得高额积分返利,并以南京XX公司名义与集资人签订销售合同,至2018年初该公司已不能向投资人分红后,以XXX公司的名义向投资人出具欠条,并承诺2018年5月还款,截止案发时所欠款项未向投资人返还。经审计,“东方非遗”开封一店及马XX共涉及投资人183人,吸收本金总计2846720元,造成损失1761829.72元,马XX及开封一店累计获得返佣222400元。
被告人马XX于2023年8月23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电话通知到案。
庭审中,被告人马XX家属退缴违法所得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非遗资料、协查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及移送函、刑事判决书、南京XX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证人孙XX、张XX、周XX、孙XX等四十三人的证言;豫230QN7A5QA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XX退缴违法所得222400元(已退缴60000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XX
人 民 陪 审 员 颜 X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X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XX
书 记 员 秦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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