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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杜XX盗窃罪拘役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6日

杜XX盗窃罪拘役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杜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8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刑诉〔202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杜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24年8月16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经本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豫0212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XX,男,汉族,2003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时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XX,男,汉族,2001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贵州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郭志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刑诉〔202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杜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XX及其辩护人时XX、杜X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郭志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3日,被告人安XX介绍被告人杜XX提供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给倪XX(另案处理)用于网络犯罪资金转移,后因该张卡被冻结,卡内被骗的15,000元无法转出。二被告人合谋通过补办新卡从柜台取现的方式、预占有将卡内的15,000元,取出后每人分得7,000元,分给朱XX(另案处理)1,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现已将各自违法所得退给侦查机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XX、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若缴纳罚金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安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安XX此前无前科,系初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杜XX系初犯,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被告人安XX介绍被告人杜XX将其名下一张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倪XX(另案处理)用于网络犯罪资金转移,同年1月4日凌晨,靳X被敲诈勒索资金15,000元转入该卡,操作中因该卡被锁资金无法转出,安XX、杜XX合谋后,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从柜台取现,将卡内的15,000元截留,其中安XX、杜XX各分得7,000元,分给朱XX(另案处理)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安XX、杜XX于2023年1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月1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分别到金沙县公安局沙土派出所、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龙坑派出所投案,1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送至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2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安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安XX家属表示同意将其保证金转交罚金;杜XX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预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转账记录截图、网黑案件大数据平台截图、银行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开户风险告知书、联网核查凭证等,另案处理人员朱XX的供述,证人高XX、倪XX、靳X的证言,被告人安XX、杜XX的供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取款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XX、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安XX、杜XX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赃、预交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根据安XX、杜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8日,即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8日,即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安XX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杜XX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退还靳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XX
人 民 陪 审 员 马XX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X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