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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抢劫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9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0年7月11日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反盗窃、诈骗、抢劫罪,为我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犯罪主观方面上讲,要构成抢劫罪,直接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此故意内容就不构不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的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从客观方面考虑,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主客观条件的满足是构成抢劫罪定罪标准的必要条件。
根据犯罪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达到定罪标准的抢劫罪量刑标准也由不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