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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的罪名:强迫劳动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05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 依据刑法条文第244条的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其目的则是为了强迫职工劳动。如果不是出于强迫职工劳动,而是为了其他诸如逼迫他人与己结婚、索付债务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了贪利,追求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报复、惩罚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1997年刑法前后颁布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强迫劳动手段,包括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强迫职工劳动罪将犯罪手段仅仅限定为限制人身自由,在罪状描述方面并不全面。在量刑方面本罪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