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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2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 概念: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行为。立案标准:《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定罪标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2、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本罪特别要求了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暴力手段,在本罪中一般是指行为人直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3、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就被组织乞讨的人员的数额而言,虽然条文只是说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并没有写明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