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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07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全可分解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个独立的选择支罪名。
立案标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明知这种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社会、法纪所不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仍置之不顾决意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来说,一般出于建立自己势力范围的动机,企图控制、称霸一方,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对于参加者来说,通常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畸形的精神需求,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物质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 必须具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所谓组织,在这里是指为进行黑社会性质活动而鼓动、召集、纠合他人建立或组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以及发展、壮大该组织而发展的各种活动。
2.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必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出于控制一方、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势力,欲与社会相抗衡,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专业性违法犯罪集团。
量刑标准:
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