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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传授犯罪方法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07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295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网络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术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所说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即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即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共用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