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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迫卖淫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58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以及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立案标准:强迫他人卖淫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强迫他人卖淫活动,并认识到强迫行为是违背他人意志的,却积极实施这种行为,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强迫卖淫的动机是为了非法牟利,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并未作为要件加以规定,没有排除为了其他复杂动机而构成此罪的可能性,如为了报复而强迫他人卖淫的等。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主要区别。所谓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即直接采取暴力的手段,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利用从属关系相胁迫等,使被害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违心地忍辱屈从,被迫在其控制下进行卖淫活动。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有前项行为,同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