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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协助组织卖淫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
立案标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他犯罪分子在是行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故意予以协助。如果行为人对组织他人卖淫者及自己帮助犯的身份不明知,不构成犯罪。本罪的犯罪目的是多种多样,不一定是为了营利。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协助”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这种“协助”行为可以发生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各个环节,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例如,有的为组织他人卖淫者充当保镖,为其看家护院,把门放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惩处;有的为组织他人卖淫者充当管账人,为其收钱管账。这些行为与直接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了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的整体,是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