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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传播性病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立案标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依然进行卖淫或嫖娼。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第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第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第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姘居、恋爱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