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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私分罚没财物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03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明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却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单位的整体意志,即通过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是由单位领导决定,或者是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而形成的整体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本罪的对象是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罚没财物包括司法中的罚没财物和行政处罚中的罚没财物。
2. 将罚没财物截留并集体私分给个人。私分罚没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具步骤:一是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截留在本单位;二是私分截留在本单位的罚没财物。
3. 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4. 私分罚没财物行为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是由单位领导决定,或者是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的。
量刑标准:
1.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