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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生产、销售劣药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1日
  
根据《刑法》第14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具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之一,并且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后遗症,或者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量刑标准:
1.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