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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虚报注册资本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4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158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期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侦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