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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迫劳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4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44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3)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强迫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迫他人劳动的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2011年2月25日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修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除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增加规定了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是指采取殴打、恐吓、要挟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劳动。“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采取暴力、不还集资款等相威胁,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强迫他人进行超体力的或者超长时间的劳动而不给予休息的时间,或者强迫他人劳动而不给或只给少量报酬等。具体而言,行为一般表现为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劳动;延长劳动时间,逼迫其劳动,等等。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