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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遗弃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4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实施了遗充行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2. 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3.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