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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掺用资金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4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而在一定期间内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含以下两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有使用或者贷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