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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破坏生产经营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4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立案标准: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工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所指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因与集体生产活动有关的原因而产生的个人目的,例如,由于某种个人恩怨而企图隐害他人或者企图毁坏某人或生产单位的声 ,声或者为了使其遭受经济扣失等。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关于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破坏电源,制造停电事故,破坏种子、身苗,毁坏庄稼、果树。制造设备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等。如果破坏了未使用的装置或保存中的生产工具或设备,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