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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疗机构举证问题
作者:杨家宝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 虽然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在患方而不在医方。但由于此前最高法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最高法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令废止该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明确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可以推知医方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有对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然而,正是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举证责任规定上的模糊和司法上多年形成的惯性,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今天,医院一样面临举责任倒置的风险。如果医院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