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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2018年湖北武汉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一、一方婚内出轨,是判决离婚的事由吗?
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以审查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可见,通奸、同居和重婚都是判决离婚的事由。当然,通奸、非法同居仅仅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一旦发生通奸、非法同居的情形,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院在民一庭认为,女方有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等重大过错就是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就是说,如女方有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等重大过错,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时,即使女方处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可以受理并判决离婚。
二、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三、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包括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保持夫妻关系只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受理;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会支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离婚时的法定赔偿事由;而对于单纯通奸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赔偿相关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单纯通奸而判决赔偿的案例,特别是因通奸导致私生子出生的情形下,判决通奸一方向无过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颇多。
当然如果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主张损害赔偿的时间: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时,当事人需要注意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诉讼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二种是协议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