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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办丧事收取的人情款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来源: 婚姻家庭法律管家
我国部分地方盛行喜事、丧事送礼之风。客观地说,这也是家庭的一种收入,但是这种收入有其特殊性,包含人情往来因素。现实生活中是否可以要求分割礼金,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礼金是赠送给夫妻二人或者没有明确说只赠与一方的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周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前,张某家中有房屋六间。两人结婚后,使用其中两间。2006年,张某的父亲去世,在办丧事的过程中收取了礼金5400元。张某的父亲去世后,夫妻二人仍居住在原来的两间房屋内,未进行分家析产,也未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作任何处理。2008年8月,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周某在起诉书中称房产是张与其父母在1996年共同建造的,张某应当分得其中两间。自2000年2月与张某结婚,该两间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一间。张某应继承的房产也应分得一半。张某父亲去世时,家中收取了礼金5400元,应分得1800元。”张某答辩称家中的房屋六间是父母建造的,与其无关。现在放弃继承。礼金问题他未经手,跟他也没有关系。张某的母亲认为房屋是张某在读书时建造的,没有张某的份额,且收礼金欠的人情债至今未还清,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张某家中的房产有无张某的份额?
张某家中的房产是在1996年张某上学期间建造的,由于张某当时尚在校读书,不具备出资和参与建造房屋的能力;即使张某建房过程中曾经出资或出力,也不能当然地认定房产中有张某的份额,除非张某的父母在建房时或房屋建成后已经明确分给张某一定的份额。周某主张有张某的份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分割是不能成立的。
2、其次,张某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否合法有效?这直接关系到周某在离婚时从夫妻公共财产中分得份额的大小。本案中,张某的父亲在张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张某父亲死亡后,遗产一直未做处理。张某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虽然对周某主张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会产生影响,但其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利,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
3、为张某的父亲办丧事的过程中收取的礼金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礼金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可以按照赠与来对待。但礼金的赠与一般没有明确的对象,只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死者家属。在本案中,张某父亲死后收取礼金时,张某的母亲尚在,并且礼金一直用于人情往来,至今尚未还清,因此这份礼金不宜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应当判归张某的母亲所有,由其作为今后的人情往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