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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违约金的(7个典型)裁判规则一览表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一、民间借贷的“三大纪律”

1、民间借贷的“三大纪律”之一:借贷行为应合法

因民间借贷市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容易伴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冲击金融市场秩序,故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比较严格。过去,不具备贷款资质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违法的。《若干规定》对此作出重要新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这解决了企业法人为避免融资违法而通过法定代表人、其他公司高管等“白手套”进行民间借贷操作的普遍性不规范问题,意义深远。

当然,《若干规定》在许多方面仍强调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后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赌债转化为借贷(比如打牌输了十万元现场未支付而出具“借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取资金用于赌博的借贷(即赌场中的“放水”)、不正当男女关系中一方以借贷形式承诺给予另一方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以及以借条形式承诺未来支付的行贿款等等。法院对这几种债务均不会予以支持。

此外,《若干规定》特别强调了对虚假借贷的审查和制裁。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造假者们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以混淆视听迷惑法官,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调解或判决。比较常见的一类情况是:所谓债务人实际负有大量真实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其房产等高价值财产前,虚构一笔大额债务,安排虚假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并请法院组织调解;一旦法院出具调解书,虚假债权人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参与到债务人的财产分配中,最终“稀释”了真实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执行款。这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不准予原告撤诉,并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可对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民间借贷的“三大纪律”之二:债权凭证最关键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之所以如此强调债权凭证的重要性,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会发生形形色色的资金往来。如果欠缺借贷的债权凭证,则双方资金往来的性质就难以确定,借款人往往抗辩往来款项为货款、定金、合伙、入股等等,而这几种法律关系并非“欠债还钱”这么简单。所以,表达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合意的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为关键。通俗点说,债权凭证必须至少出现一个“借”字

那么问题来了——债权凭证以哪种形式为好?

人们常用“白纸黑字”形容确凿无疑、不容抵赖的事实。而在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民事诉讼中,以纸张为载体的书面证据因其强大的证明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所以,纸质的各种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是债权凭证的最佳形式。相比之下,证人证言的主观性太强,难辩真伪,电话录音需要核实录音记录的声音是否对方本人、录音有无断章取义、所说内容是否被诱导等等,短信证据需要核实短信内容是否被修改(智能手机安装工具软件后极易做到)、有关手机号码是否确系对方使用、短信是否其本人所发等等。总体来说,这几种证据的证明力均远不及书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然也就没有书面字据好用了。
其实,拟定借据是一件看似简单实则充满技术含量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文末将附上一份比较实用的借条简易模板,供各位读者参考。

3、民间借贷的“三大纪律”之三:借款交付是重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于借款实际交付时生效,换句话说,出借人承诺借款而反悔的,借款人不能强制出借人借钱;借贷双方有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借贷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不管是何种民间借贷,法院在审理时均会围绕款项实际交付情况予以重点审查。

具体而言,不论是现金交付,还是通过转账、汇款、网络电子汇款、网络贷款平台支付,或是将本人的资金账户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如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出借人都应当对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我已经把钱交给找我借钱的人了”。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现金交付方式。从证据角度说,借条等债权凭证除证明借贷合意外,对交付的证明力较弱。所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借款的,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因从事生产经营所以手头现金较多)、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如过去多次小额借贷汇总后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如银行取款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通常来说,具有正常收入的出借人现金交付十万元以内的借款尚属合理,不少群众仅持一张三五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一般都可以获得支持。超过十万元的借款交付,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转账凭证、汇款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面材料。多张小额借条汇总后重新出具大额借条时,一定要存留旧借条的复印件,并在新借条上注明系之前多笔债务的汇总。
此外,对于预扣利息的行为,法律也不予支持,法院将按照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计算借款本金。

二、民间借贷的“八项注意”

1 借出金钱,谨慎考察。

不少人借出款项时,或者因为同事、朋友甚至亲戚关系而不好意思拒绝,或者被借款人的花言巧语或所谓的“经济实力”蒙蔽,甚至有人被高额利息诱惑,明知借款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借出了几十万元……其实,想降低借贷风险,首先应当对借款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作一定了解。比如,借款人经营的企业是否还在正常营业,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合伙人有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借款人近期有无卖出房产偿债,借款人借取款项是否主要甚至完全用以清偿其他人的借款等等。出借大额款项给资金链长期紧张的借款人应慎之又慎。这里笔者忍不住提醒一句: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利息越高,风险越大;理性投资,量力而为!

2、借贷主体,务必明确。

过去,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涉嫌违法,故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以个人名义在外借贷供公司使用。《若干规定》出台后,这类现象应会大幅减少。但对出借人而言,因为借款人和其经营的公司在原则上是财产独立的,所以更应当注意到底是“谁”在借钱。为了防范风险,出借人应尽可能让个人和其经营的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

与此类似,夫妻一方在外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作为出借人,应当尽可能让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债权凭证。这样一来,借款人配偶就无法以“早已分居”、“毫不知情”、“借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理由主张免除共同还款责任,这在一些大额借贷中尤为必要。否则,几十万元现金被夫妻一方借走了,前因后果总得有个说法不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转账交付的借款如果并非支付到借款人名下账号,一定需要借款人就此另行出具字据或者在债权凭证上予以明确记载,否则很容易被借款人抗辩为未收到借款,陷入被动。

3签名捺印,留下证件

自然人借取款项,订立借据等债权凭证时,出借人应让借款人签名、按手印并存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按手印是一种非常方便的防伪措施,通常足以防范借款人故意使用与日常习惯不同的笔法签名。存留身份证件复印件,一是可以核对借款人的署名是否真实,二是避免在诉讼阶段因无法提供身份信息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借款人是企业时,出借人可以在工商局网站查询该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明确把握下企业的类型(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并了解企业的登记状态是否正常,以免被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把钱借走。

4、房产抵押,登记生效。

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名下房产为借款抵押是民间借贷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出借人享有抵押权后,如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出借人可以主张以抵押的房屋抵债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一种相对非常有效的担保方式。但是,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签订抵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条款并不能成立抵押权并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

还有不少出借人持有借款人的房产证以防止借款人变卖房产,但因为房产证可以挂失补办,这也不可取。

现实中还存在借贷双方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情况。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就主张前期交付的借款为合同价款并要求借款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房产)。《若干规定》对这一操作模式予以有条件的肯定:出借人应先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待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相比而言,这种模式还是不如抵押权更易实现。

5、明示担保,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由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情况。不少人并不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就草率的在借条上“担保人”或“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贷有效且未注明担保方式,这种签名即表示当事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果很严重——出借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当然,实践中经常会有介绍人、中间人或单位财务人员在债权凭证上签字。《若干规定》对此作出区分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表明了保证人身份的,显然无法免除相应责任。所以,在债权凭证上签名应当慎重并写明自己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
关于近两年火热的网络贷款平台是否为平台促成的借贷承担担保责任,也以网贷平台是否作出担保的表示作为判断标准。《若干规定》规定: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借贷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约定利息,“两线三区”。

长期以来,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的法定上限。《若干规定》对此作出重大调整,制定了“两线三区”利息规则体系。“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指:(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3)自然债务区(可以理解为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已经支付后要求出借人返还和借款人未支付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均不支持。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期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按照期内利息标准计算。

7、未约利息,可能有息。

上面说了约定利息的情况,但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会有什么后果呢?这里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贷,如未明确约定利息,就视为借款期内没有利息;(2)借贷双方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法院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未约定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

8、二年时效,注意催收。

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督促当事人主动维权,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民间借贷纠纷和大部分民事纠纷一样,诉讼时效为二年。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借款人如据此提出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已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如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时起算。(2)虽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较短,但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诉讼时效中断(可以理解为重新起算):一是出借人催要还款(注意保留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二是借款人部分还款(如有转账凭证最佳,如现金还款可与借款人一同订立确认还款金额的字据),三是借贷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确认债务。



附:借条简易模板

借条[注1]

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注2],今向张三借取(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1234)[注3]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注4],借期叁个月,[注5]借款期内月利率1%(佰分之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注6]。如到期未能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注7]支付逾期利息。张三已在今日以现金方式[注8]交付了借款。[注9]此据。

借款人:李四(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5678)[注10]


(按手印)[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