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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1-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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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1-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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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二审法院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对于二审法院的报请移送,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审查;已经立案审查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并应同时要求原审审查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4-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