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微信转账1314、520就一定不用还?法官提醒:还得问问他老婆!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某王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
        在两人相识期间,张先生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汇款,金额总数较大。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张先生与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此间李女士一直对此不知情。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法院判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