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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银行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对新贷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形下,汇源光通信公司有理由相信借款合同和相关票据载明的‘购原材料’、‘流动资金周转’的贷款用途,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工行锦江支行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以贷还贷的事实,在以新贷还旧贷而新增加担保人或前后两份贷款合同不是同一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实际增加了担保人的负担。


因此除非担保人完全出于自愿,否则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贷款银行应当举证证明对以贷还贷已经作出了说明,或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


齐精智律师提示,原则上银行负有证明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的事实,但是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空白未填写或者保证合同约定“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其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银行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汇源光通信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