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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新还旧中,抵押人可比照保证规定免责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裁判要旨:因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同为担保的法定方式,借款人的借新还旧行为无论对于抵押人或保证人而言均会改变其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加重其担保责任。而银行在未告知担保人其担保系借新还旧的债权,将导致对于担保人不公平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单纯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是对保证担保所设,但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在司法解释未对借新还旧中抵押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