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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股二卖”问题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一股二卖,顾名思义,就是将股权第二次处分的行为。如,甲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将股权转让给乙,A公司股东名册已经变更为乙,但是,A公司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其后,甲又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了丙,此即“一股二卖”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取得该股权的条件必须是善意行为、合理对价以及相关手续齐全,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对第一次受让股东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并且,股东资格纠纷,均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甲与乙、甲与丙的合同均有效,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取得该股东资格,对于乙的损害,甲及相关人(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