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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时,救济有三步,第一步,满足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请求;监视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请求。第二步,若监事会(或者监事)接受股东的书面请求对董、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若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接受股东书面请求对监事(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诉讼。被告为“侵权人”。第三步,若公司相应机关拒绝提起诉讼,则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适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适格股东对相同的诉讼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中,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胜诉的利益归于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中,其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股东支出对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