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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的解散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的,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必须满足相应的理由,法律规定了四种可以申请的理由,比如,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但是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比如,规定了三条股东不能请求解散的理由,一,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失为由;二,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三,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综上所述,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困难,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时,满足相应条件的股东才可以申请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