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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按照同等条件主张购买该股权;对于这种情况,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除外(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股权转让规则并非强制性规定,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比如,章程可规定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可以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可以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可以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的人数比例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