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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1日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受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提出购买请求,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也就是转让股权的股东后悔),其他股东不能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股权的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更时,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