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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疫情期间关于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当前,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少企业面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统称“履行困难”),可能引发合同违约。在疫情防控时期,企业如何处理合同履行困难?已经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损失?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疫情期间,租赁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疫情期间,承租人不付房租或拖延不付房租,出租人可否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占用租赁物而拖着不付房租或者干脆就不付房租,从合同应当遵守的角度,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期间属于特殊时期,但不是承租人拖着不付房租或者干脆就不付房租的理由。疫情本身也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更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支付租金困难,或迟延履行,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缓缴、免交租金,但也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尊重契约的严肃性。即便因疫情原因致使租赁合同受到影响或不能履行,承租人也需要履行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并对疫情原因及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如果承租人不作为,单方任性拖着不付房租或者干脆就不付房租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二)疫情期间,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能否减免租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综合考量疫情与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之间的实际情况而判断。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因客观上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承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租金的。如果发生了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虽然不符合解除合同、免除租金的情形,但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也可以结合疫情对租赁合同影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与承租人协商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所以,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有持续履行的特点。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所带来的损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无过错。如果由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疫情带来的全部损害后果,不符合公平的原则。疫情期间,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承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减免部分租金。
(三)疫情期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在什么情况下能得到支持?什么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 
        疫情期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是单方行为;能否实现减免租金,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非承租人单方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就一定同意并支持的。实务中,有的能通过双方协商,实现减免部分租金;有的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能否减免租金及减免多少,关键看减免租金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有无疫情对合同影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通常可区分四种情况。 
        一是在有关政策的扶持范围内,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少付租金。疫情期间,全国不少地方政府推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政策,明确减免租金。例如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而出台的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 
        二是不在政策扶持名录中的商户,如果认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因疫情的原因受到很大影响,则可依据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租金的数额,即减免部分租金。 
        三是不在政策扶持名录中,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但由于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适当减免租金。 
        四是疫情客观上对租赁合同没有影响,或有一定影响但不足以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由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四)疫情期间,没有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的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不付房租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一旦成立生效,意味着出租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是否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是承租人自己决定和实施的行为,不影响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也就是说,是否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发生疫情和疫情期间也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充足理由。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并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按正常标准支付租金显示公平,才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减免租金。故,承租人不能以没有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为由,单方决定不支付租金。
(五)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因疫情引起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纠纷 
        因新冠疫情引起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纠纷,不管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之情形,在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租赁合同纠纷时,我们认为:一是坚持自愿协商原则,不能单纯强调疫情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之情形,还应当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坚持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均无过错,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平,可以基于诚信和公平的原则,适当调整;第三,适当减免,视个案情况而定,不提倡全部免除。全部免除,亦等于将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害转移至出租人一方承担,亦不符公平的原则。第四,具体减免数额,可参照各地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类似裁判确定的分摊原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租金损失分摊比例,做到个案相对公平。
三、疫情期间,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不能发货,可否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销合同涉及到上下游合同连环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疫情之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在疫情期间解除不再履行,要视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系“不可抗力”,且符合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便是因下游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与上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 
        但从鼓励合同履行的角度,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是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疫情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身无过错。在解除合同行动之前,有必要由相关法务人员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避免草率行动而承担违约责任。
四、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案例类型主要有哪些?
(一)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竣工验收怎么办? 
        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许复工的文件,或者合同履行中的劳动者因疫情无法返回,工地用料无法供货等证据,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以及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故意违约事项,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二)因疫情影响不能出行的,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顾客未出团费用? 
        首先,应看旅行社是否已支付第三方费用,如机票、车票、酒店费用等,如果已经支付,酒店可与第三方协商,退还费用,若第三方不可退还,建议此费用由旅行社和顾客平均分担。
(三)因疫情影响,酒店是否必须同意解除婚宴合同? 
        首先,我们要先看疫情对婚宴的影响,比如,是否是疫情较为严重地区?预定婚宴时间是否在疫情爆发前,婚宴日期是否在疫情期间?当地政府是否已经下发禁止举行集会、红白事的文件等。如果均符合以上条件,则需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可协商改期或者解除合同。
(四)快递运输行业因疫情影响,高速封闭等原因导致成本变高,可否要求增加运费? 
        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五)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没有,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是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有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近日,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道达尔公司拒绝接受中国一家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我们看出,此次肺炎疫情不仅影响到出口商,进口商也受到影响。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具有可援引性,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中需要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第二,流行病情形涵盖在该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之中。如果进口合同约定管辖法律是英国法,则更应注意。英国法下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尊重双方约定。一般来说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流行病,结合本案来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合同义务,还需要中国LNG买家进一步证明肺炎疫情是否妨碍以及多大程度妨碍其合同履行能力,即要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搜集相关证据(如政府交通管制,推迟复工等通知)。除此之外,中国LNG买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应告知对方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及时间。中国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被拒绝,一是可能此次肺炎疫情没有影响到所有运送LNG的船只,且影响时间不会是长久的,但是合作却是长久的;二是中国LNG买家不可抗力通知的时间及内容可能不符合合同约定。建议,企业在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前,需要充分评估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减少影响的措施,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立场,然后聘请专业律师评估是否需要发送不抗力通知,以及草拟不抗力通知的具体内容。
五、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等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全部免除责任和部分免除责任。全部免除责任又包括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和免除全部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部分免除责任又包括免除部分履行责任和免除部分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但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变更合同,延缓履行。
六、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讲,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按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即是违约。目前的新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也不例外,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即构成违约。
七、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可否主张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特别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遵循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八、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有什么依据? 
        免除责任的前提是合同责任已经确定,基于特定的考量而免除责任人相对应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细分为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同情形相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等。相对于某一具体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是部分免除、还是全部免除责任,需要根据不可抗力对该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来确定;如果是唯一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全部免除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免除部分责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暂时无法履行,但可以迟延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现实的,仅就迟延履行部分的责任予以免除,并不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责任予以免责。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不可抗力与违约结果的原因关系、影响程度综合考量,并非因发生疫情一概免除全部责任,更不允许以发生疫情为由逃避合同责任。
九、迟延履行期间,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否免责? 
        疫情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当事人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疫情的发生,并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比如:在承包人依照约定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得以免责,并可要求工期顺延,无需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但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期已经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又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承包人就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任,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因就在于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是基于公平的原则,考量合同双方利益的均衡,共同承担损害后果。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就已经构成了违约;如果不存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果支持迟延履行期间免责,等于变相支持和鼓励合同当事人违约,违背合同履行的原则。
十、疫情发生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对方,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生新冠疫情后,负有法定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旨在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 
        不可抗力免责基础是公平原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既无迟延履行、又在疫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让其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与公平原则相违背。不可抗力免责的旨意,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如果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即存在过错,也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的任。
十一、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谁承担责任? 
        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受到损失,也都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发生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放任不能履行合同损失的扩大,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止损;如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也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十二、疫情中发生合同纠纷,如何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更有利于维护己方利益? 
        新冠疫情属于突发的异常事件,不可避免地会对各类合同履行发生影响,发生合同纠纷也在所难免。发生合同纠纷后,如何选择适应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更有利于维护自己一方的权益,既是个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判断的问题,也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从维护自己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但,是否被采纳,既要看法律事实,也要看法律依据,要合理且合法。我们认为,选择最大利益化且能实现的最佳方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把握好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和适用要求。 
        简言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示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则需要由法院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