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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需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作者:叶霖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9日
  党女士、两位黄女士共三人诉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案件
  本案中三位劳动者分别于20158202015915分别进行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记者编辑工作,其中党女士于20162月被升为采编主管。三位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三位劳动者分别于201632533145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于2016926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于20161219作出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女士工资10302.33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女士经济补偿金2269.7元;
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党女士工资14680.14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党女士经济补偿金2974.7元;
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0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女士工资10479.3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女士经济补偿金2063.2元;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被申请人广西星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其恶意且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