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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劳动者隐私权浅析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4日

一、劳动者隐私权的概念      1、劳动者隐私权   劳动者隐私权的概念。劳动者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笔者认为,劳动者隐私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里,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有要求企业尊重私人个性、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及不得干涉非企业业务的私人活动的资格或自由以及当这种资格或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
  劳动者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权利即是一种法律保护的自由。“马克思反对那种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坚持自由式对必然性的认识的基本观点。”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是劳动者个体利益与企业群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劳动者隐私权范围的广狭受到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从经济学理论上看,劳动者和企业都是理性的个人,都会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效益。“市民社会中的商品经济活动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每个人都以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的营利活动为目标,所以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受到各种利益的限制和影响。笔者认为,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有如下几种权利:劳动者对其隐私的保有权。劳动者对其隐私的处置权。
  
  二、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劳动者隐私权利保护
  
  美国对劳动者隐私的保护。隐私权的概念来源于美国,并通过制度化的过程成为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第五条修正案规定公民“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英国对劳动者隐私的保护。英国主要表现在1984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禁止未经登记许可掌握私人数据罪。
  德国对劳动者隐私的保护。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
  
  三、对劳动者隐私权侵犯的具体表现
  
  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即可以是室外、也可以使室内。“企业对劳动者基于管理需要而主张的知情权是合法、合理的,以一定方式了解和管理劳动者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现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适度的原则,切实地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但是,企业为了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常常会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隐私权。“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处地位明显优于劳动者,由于劳动者就业相对困难和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多种原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实践中更多出现的也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发生企业对工作场所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监视。对劳动过程进行监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劳动者的劳动状况,企业有权利掌握,尤其是私营企业的经营者。
  监听。在工作场所中对劳动者的监听主要表现在电话监听方面,但如果监听的内容是纯粹个人私事,就构成了对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搜查。搜查是企业对劳动者隐私权侵犯比较严重的行为,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
  
  四、我国现行劳动者隐私保护制度的不足
  
  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层次偏低;法律保护内容缺失;法律保护手段脆弱。缺乏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尺度不一。缺少系统精深的理论保障,理论研究的广度不个够;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理论研究缺乏时代性。企业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五、对劳动者隐私保护的建议
  
  1、对劳动者隐私保护的立法建议
  以宪法保护为核心。我国宪法虽未直接规定劳动者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但宪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也隐含了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
  以民法保护为基础。民法是劳动者隐私权受到其他平等主体侵害时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需要完善劳动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在劳动者隐私权单独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
  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为重点。笔者建议,在未来劳动立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隐私权这一项权利,全面规定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及赔偿标准,完善对劳动者隐私的劳动法保护。
  准确界定劳动者隐私权。笔者认为,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有要求企业尊重私人个性、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及不得干涉非企业业务的私人活动的资格或自由以及当这种资格或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采取直接保护方式。直接保护方式是对劳动者隐侵害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
  确定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即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分类,概括各类行为的特点后,在法律中以列举的方式表述。
  明确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责任。笔者认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应该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共同实现,规定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责任。
  以侵权行为法保护为补充。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对侵犯劳动者隐私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以及明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从侵权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方面对劳动者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2、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判例的作用
  尽管我国大陆地区不承认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个案公正和遵循先例的制度需求却是不可否认的,同时在我国基层法院法官普遍素质不高,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又最多的情况下,判例在审理劳动者隐私权案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对劳动者隐私权这一新型的人格权的保护而言,判例的说服和警示一方面可以使法官对劳动者隐私权形成一致和延续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度,使判决在劳动、民事、刑法等基本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