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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女对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如何分割财产?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父母生前留有武威路房屋,现父母均已离世,原、被告三人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武威路房屋,由原告得六分之四产权份额,并要求由原告得房屋,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一、武威路房屋归原告朱甲所有;二、原告朱甲支付被告朱乙、朱丙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116667元。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朱某与肖某系夫妻,生育了原、被告三名子女,未收养其他子女。朱某于2009年8月28日报死亡。朱某于2008年3月25日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坐落在武威路房屋是我与妻子肖某共有,其中的二分之一是属于我的产权。在我去世后,其中凡依法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儿子朱甲所有。”同年3月27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对前述遗嘱进行了公证。肖某于2013年4月14日报死亡。肖某未留有遗嘱。另查明:武威路房屋原系公房,2002年12月16日房屋经核准登记在朱某名下。原、被告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为人民币70万元。以上事实,由户籍证明、产权登记信息表、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朱某订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按照遗嘱,原告可继承朱某名下的一半产权。肖某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一半房屋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原、被告平均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威路房屋归原告朱甲所有二、原告朱甲应支付被告朱乙、朱丙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116667元。 
        律师说法:子女对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 应如何分割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时,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继承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留下遗嘱,经双方质证,被继承人的遗嘱是有效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因此,原告可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肖某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一半房屋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一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二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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