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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收养的拟制效力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法》第23条第1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法》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
(4)互享继承权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收养的效力包括两种: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诉解消效力。下面找法网收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收养的两种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诉解消效力
收养诉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