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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当场处罚的权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的程序是: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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