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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面对开发商欺诈购房者可获何偿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关于开发商欺诈合同违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及后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当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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