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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两高研究 || 从六个法律纬度解读“吴秀波前女友陈昱霖敲诈罪名成立”案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5日
两年多前,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风波引发热议,女方索要四千万,吴秀波“无奈”之下选择报警,陈昱霖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一份该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知情人士证实,案件已宣判,陈昱霖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两年多后,现已出狱。

围绕这份判决,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01做小三分手后,是否有权索要青春损失费?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不能的。

首先,从民事角度来分析:“青春损失费”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小三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法律保护良善行为,由于小三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无法律依据,应为无效。
其次,如果以威胁/曝光对方隐私行为等非法手段,要对对方支付高昂青春损失费,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最高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秀波女友陈昱霖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有意思的是,从网上公布的法院判决书看,分手后,陈昱霖已从吴秀波那里索要到1400万元。这部分钱款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法院认定的敲诈勒索是陈昱霖单方面违背已达成的协议,要求吴秀波将他承诺给的剩余钱款一次性给付到位,并以曝光吴秀波的隐私相威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昱霖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陈昱霖在这场爱情风波里可谓是人才两空,不仅白白损失了六七年的青春年华,还身陷囹圄,可见任何为法律不认可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02 对方是婚姻出轨,主动提出给的青春补偿金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案:没有效力。

第一,法律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共有财产所有权,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支配有平等的权利,双方应给予合法合理理由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男方婚内出轨,主动给小三青春补偿金,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有可能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依法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03 
如果是和已婚男士,生了孩子,能不能向对方索取经济赔偿金?
答案:不能要经济赔偿金,但是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不保护非法关系,保护孩子利益。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04如果双方都是单身,分手后,能不能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答案:不能。

“青春损失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应另一方要求而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也有分手补偿费等说法,这些都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债因,不受法律保护。一方面,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另一方面,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对于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等的主张,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付一定经济补偿,法律也不禁止,跟上述情形相差别,在于单身对于自己财产有独立处分权利。

05 
恋爱期间对方支付的花销,能不能向另一方追回?答案: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递进关系而赠送的日常小额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与物交付给对方之后不能要求返还,例如赠与化妆品、生活用品、零花钱或者“520元”、“1314元”这样特殊金额的微信及支付宝红包。但是,如果是金额较大的就要根据具体实践情况来认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珠宝、房屋、车辆以及大额转账,就要判断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附条件赠与不成立,此时,就需要将所赠与的财物返还给另一方

06 如果男方隐瞒了婚姻,为和平分手,所支付的经济赔偿金,谁能否要回?答案:这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先从被小三一方来分析:婚姻当中一方第三者,在被欺骗被“小三”的情况下,无过错处分自己性权利。作为受害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性权利主张损害赔偿金。此前有过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再从受害一方妻子的角度来看:是可以要回男方所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夫妻财产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也就是,夫或妻非因家庭日常需要对家庭财产作出大额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如果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夫或妻一方财产所有权,夫或妻一方可以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最后从出轨的男方角度来说:是不能要回的。为和平分手所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应当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自然债务,该债务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在法院实践判例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生活中,如果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已婚身份,那与其同居的人就无辜的被“小三”了,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人就觉得这样的补偿是应当予以支持的,一方故意隐瞒存在过错,但是被小三一方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同样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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