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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由谁赔偿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2015年12月起,程某甲随河北省某市张某某务工,二人约定由张某某分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2020年3月,程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单位门卫室值班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当日不治身亡。在得知程某甲意外死亡的消息后,其二女儿程某丙与女婿刘某赶到北京处理程某甲善后事宜,多次向政府提出要求希望解决问题,调委会受理申请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并邀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协助调解工作。

调解员邀请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某丙提出,公司应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付,公司则认为程某甲不是公司员工,且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又是因自身疾病身亡,不算是遭到损害,故公司没有过失。程某丙等家属听后情绪激动,无法接受。为避免冲突,调解员将程某丙等家属请出调解室,单独劝说。调解员向家属解释,如要判定为工伤死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身亡。应先就以上两个问题与公司达成一致,再谈赔付事宜。

第一,死者程某甲生前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亡。依据相关规定,企业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企业和员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企业依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企业的管理,从事企业分配的有酬劳的工作;(三)员工提供的工作是企业业务的构成部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结合本案例,因程某甲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使程某甲是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身亡亦无法构成工亡。

其次,死者程某甲生前与张某某为劳务提供者与被提供者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体之间建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遭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担负相对的责任。依据相关人身损害赔偿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此案应属在工作过程中病发身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困难在于三方责任的判定、责任担负的比率、关于死亡赔付的标准计算。此案中,公司与张某某虽对程某甲患病不存在过失,但毕竟是在为其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某公司与张某某均从程某甲提供的劳务中获利,从公平原则考虑,给予程某甲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