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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平台借贷的效力认定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2019年7月22日18时17分13秒,被申请人通过个人手机端某第三方支付平台“XX贷”向申请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人民币7,000元(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同时上传了本人身份证、通过了电子身份核实,18时21分13秒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了《贷款协议》、《客户知情确认书》,18时25分18秒被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了申请人出具的《审批结果》,同日18时25分26秒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名下某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7,000元。
本案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某消费金融公司批量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的一件,采用全流程线上仲裁的形式,当事人通过网上仲裁云平台提交材料、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员通过网上仲裁云平台进行线上审理。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融入社会生活,互联网金融纠纷数量逐年增多,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纠纷呈现出数量大、标的小、同质化的特点,这一类型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法律事实清晰,当事人争议不大,借款人分布在全国各地,适宜采用“互联网+”仲裁批量集中化解。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本息金额认定三个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本质仍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仍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审查两个方面: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合法性以及订立过程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也是审查三个方面,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定应还本息为确定争议本金金额、确定合同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利率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定借款人已还本息。


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电子合同的认定,二是查明借贷法律事实。目前,电子合同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但并不是所有电子合同都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审查的核心,需要从电子数据形式有效性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定条件两个维度进行审核。透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互联网金融纠纷本质上还是借贷纠纷,在审理时应审慎审查双方履约情况,兼顾合同自愿性和法律强制性规定,适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这也是仲裁依法裁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