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公共场所摔倒该找谁追究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五十八岁的林阿姨居住在某住宅小区,某天上午,物业公司的一名职工在住宅小区楼幢大厅内大理石地面拖地。林阿姨买完菜返家,在一楼大厅拐弯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了,髌骨骨折,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林阿姨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林阿姨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应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事发地点在公共通行区域,物业对其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林某摔倒的位置为楼栋的大厅,物业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的管理服务责任时,对业主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员工在拖地后,没有及时干燥,也没有设立显眼的提示标识,故认定物业在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林某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时应注意路面情况,但林某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失,法院酌定物业对林某因此次摔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林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物业赔偿林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本案中,物业就是由于拖地后没有及时对地面干燥或设置警示标志,对林某摔伤具有过失,所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且受害者对侵害发生也有过失的,自身也要承担对应责任。若是物业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无法要求物业承担。
如果是第三方的加害导致侵害的,而物业又尽职切实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受害者的侵害不良后果由第三方承担。然而,若是物业身为安保工作义务人有过失的,应由在其能避免侵害的区域内承担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