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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该公司赔还是被帮人赔?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2016年10月27日下午,王某驾驶农用车拉土前往某团某建筑工地填地,在卸货时车辆陷住。这时,在现场的甄某等几位工人主动上前帮忙推车,在推车的过程中,甄某的左手被车厢板夹住受伤。甄某在某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手中、环、小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做了内固定取出术和坏死指体清除术,住院七天,医疗费用共计7482.62元。2016年12月1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甄某的双手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2500元。甄某问王某索要赔偿未果,遂于2017年1月11日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付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10000元,误工费6240元,残疾赔偿金27404元,共计43644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甄某给被告王某提供义务劳动受伤,被帮工人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原告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及双方的质证,被告王某对原告甄某的损失承担80%责任,原告甄某在帮工推车过程中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甄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责任。王某需赔付甄某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8000元,误工费4992元,残疾赔偿金21923.2元,共计34915.2元。

王某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助费某拉土填地的,甄某是建筑公司的员工,费某是其老板,因此甄某即便因推车受伤也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而与其无关。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一)谁受益谁担责。王某虽然是别人拉土,但在甄某等人推车时,需要帮助的人是王某而非他人,是王某的车子被陷住了开不上来,因此甄某推车行为的受益人应是王某。
(二)谁是赔偿主体。王某认为自己也是给费某义务帮工,首先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王某对自己的辩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甄某等义务帮工人对王某是否给费某提供免费劳务并不知情,最后即便如其所说确为费某义务帮工,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其选择谁作为赔偿主体法律并不干涉。
本案是一起因义务为他人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受害的案件。就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来讲并不复杂。主要涉及的有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就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另一种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法律关系。虽然两种法律关系都是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受害的问题,但是责任承担上却是不同的。义务帮工是无偿性质,而提供劳务是有偿性质。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工时受害的,除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外,其他情况下被帮工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提供劳务者遭受害时是其有偿获得报酬的行为,就应当对自身安全有一个保护和防范意识。故两种法律关系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