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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资金冻结也无法免除拖欠工资的应付责任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杨某与萧某均为某发电厂员工,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0月杨某、萧某离职,该发电厂尚欠杨某工资共计1万7千余元未支付,欠萧某1万4千余元未支付。杨某、萧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该发电厂及其总公司电力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发电厂认为,虽然拖欠工资属实,却是因总公司的诉讼纠纷导致发电厂自2018年起被法院冻结账户,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发电厂及总公司经过与北京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后,已解冻1000万元并转入到了监管账户,2020年11月经总公司申请资金到位后,除原告杨某、萧某外,其余员工工资均已经支付。杨某、萧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的原因虽然与工资被拖欠有关,但发电厂并非无故拖欠杨某、萧某工资,所以发电厂不应支付杨某、萧某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因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该案中,发电厂拖欠杨某、萧某2020年2月至10月间的工资至今,虽然发电厂表明账户冻结,有积极筹资发放工资,但劳动报酬是员工的经济来源,即便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员工的该项权益仍需维护,劳动者不应当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准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每月工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且至今该发电厂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杨某工资,存在主观恶意,故杨某、萧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发电厂及其总公司支付杨某、萧某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存在不平等性,劳动法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定制的法律,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