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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职申请后次月通知离职属违法辞退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高某于2017年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末,高某递交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
30天后,双方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高某称是因为公司对其挽留,所以继续留下工作,该份辞职申请已失效。

2019年1月处,公司向高某发出通知,通知表明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高某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公司后称于2018年12月29日批准高某离职,但高某后又在公司扰乱正常上班秩序,干扰办公,因此又于2019年1月2日给高某发送离职通知。
高某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0万余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高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表示,高某提出辞职后,公司没有在期限内作出处理,之后继续工作,应视辞职申请作废。高某申请辞职后,公司应在30天内作出反馈。该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于11月25日前反馈高某的离职申请,明确通知的离职的时间为次年1月2日。公司没有在期限内对高某的辞职申请作出反馈,之后高某继续工作,视作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综上,该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