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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法用工工伤的赔偿认定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职工打工所在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工作中受伤索赔往往会难上加难。
2019年5月,孙某到本村的一家五金生产经营企业上班,从事铆工工作。2019年8月,孙某在该企业工作时被机器挤伤,导致右手拇指及食指严重受伤。
因协商伤残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孙某与企业经营者赵某发生争议,孙某向当地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赵某的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1月20日,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孙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与被告赵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7月10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孙某与赵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赵某拒绝赔偿孙某损失。2020年9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1万元。2020年10月,孙某委托劳动仲裁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20年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认定孙某为九级伤残。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孙某与赵某最终达成协议,由赵某一次性支付孙某14万余元。

在非法用工的定义和认定问题上,依据工伤及非法用工工伤的相关条例规定,有这些法律特征:非法用工的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等的用人单位,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即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本案非法用工的认定由法院经二审程序判决认定,且已经生效。

非法用工工伤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伤残员工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所包含的费用项目,即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并规定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明确了由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最后,本案经调解结案,经双方协商,赵某支付孙某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