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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劳动工伤损失如何追回?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关某某是在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任职货运司机。2017年9月13日,公司安排关某某驾驶半挂货车将石粉送到工地,在工地卸货时,车辆突然侧翻,车厢压着驾驶室,导致关某某双脚严重受伤。2017年11月27日认定为工伤,次年10月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关某某因工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四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


经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向关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合共89140.88元,该款包括工伤二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2018年10月份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但是,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时,关某某发现工伤待遇核报表显示其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135.67元,而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约6500元,关某某认为公司少报工资,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同时,关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因本次工伤事故导致双腿截肢,即便安装了假肢,也是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关某某就此事曾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均无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某某实际工资水平、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以及关某某向公司主张的伤残津贴差额能否一次性支付等问题。承办律师分析,根据关某某提供的受伤前工资收入情况,对照社保部门工伤待遇核报表,公司确实存在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并因此造成关某某的工伤待遇损失,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给关某某。


提出仲裁申请后,承办律师多途径了解有关伤残津贴差额是否可一次性计发、以及伤残退休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使关某某既能获得公司一次性承担的全部工伤待遇差额款,又能保障其后续治疗。本案中,关某某的户籍地在外地,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内,不符合一次性工伤待遇规定的情形。那么按照前述规定,关某某主张一次性计发全部伤残津贴差额的请求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本案因公司少报关某某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公司补足待遇差额。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关某某的合法权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应一次性计发全部伤残津贴差额予关某某。但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关某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基数,认为关某某的户籍不符合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关某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关某某分两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等共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元。
为了降低成本,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基数时,未以职工实际工资申报,这样用人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就大大降低,但此行为就会致使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