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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伤与人身伤害竞合赔偿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2019年10月28日,朱某某入职武穴市鸿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被外派到某农贸市场,协助市场管理人员维持市场秩序。2019年11月3日7时许,朱某某随市场管理人员巡查时,被市场商户朱某兵、伍某平夫妇打伤,导致其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朱某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6日出院,共住院33日,花费医疗费24201.23元。朱某某出院后一直与朱某兵家属联系,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朱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当日通过其申请,并指派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朱某某沟通,指导其做伤残鉴定,并前往办案机关查阅档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获悉案件基本情况和得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鉴定报告后,承办律师多次与侵权人朱某兵家属沟通,告知其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朱某某从朱某兵处获赔16万元,朱某某对朱某兵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了解,朱某某在武穴市鸿创保安公司实际工作数日便受伤,保安公司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由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承办律师认为朱某某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朱某某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法律援助申请后,市法律中心继续指派承办律师办理。因涉事公司不愿出具工作证明,朱某某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只能通过多方收集了相关笔录、入职登记表、工作考勤表、工服、工友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最终武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某与鸿创保安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朱某某家中贫困,尚有一个2岁小孩因病住院急需用钱,结合朱某某意见,最终与鸿创保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朱某某5万元并继续让其在公司上班,朱某撤回工伤认定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