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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酒局致死的人身损害谁来担责?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江某某通过网聊认识受害人史某,2015年1月21日19时许,江某某约受害人史某吃饭,并在某中学门口接上受害人,同时邀请刘某某一起在位于市区内常某所经营的某某餐厅聚餐。由于受害人史某系在校学生,到晚自习时要回学校上课,史某借用餐厅老板常某妻子谢某某的手机向班主任请假。请假后江某某、刘某某、常某及受害人史某继续在餐厅就餐饮酒。饭局上,史某与江某某饮用“百世泉”高度白酒和中药材浸泡的药酒,各喝了约八两药酒,此时受害人醉酒,离开餐厅时已经不能走路,刘某某将史某背回其父正在装修的房屋内面部朝床下卧睡,又将江某某扶至另一房间睡觉,自己则在楼道内用手机看小说。江某某醒来后与刘某某去找史某,发现史某脸部发青肿大,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医院确定史某已经死亡。经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史某的尸体解剖,确定史某“系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发后死者父母多次与江某某、刘某某、餐厅老板常某、某中学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审理时原告方代理意见认为,被告江某某在明知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还挽留并陪着一起对饮高浓度药酒,导致受害人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死亡,对史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受江某某之邀陪受害人史某吃饭,在明知受害人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未通知受害人家属或将其送往医院,而是将受害人史某背回其父亲工地正在装修的房屋内,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未尽到照看义务,亦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常某作为饭店老板,在受害人的央求下,明知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还冒充其哥哥向班主任请假,使其脱离学校监管,最终饮酒导致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中学存在管理上的义务,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给其准假,使其脱离学校监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