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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忠诚协议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为目标,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表现形式有“保证书”“保婚书”等,表述方式有“净身出户”“无条件同意对方一切请求”等。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往往包含人身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等诸多内容,协议的对象甚至涉及男女一方父母,在性质认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困难,给具体裁判也带来了相应挑战。 
    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法院接收到了关于婚姻忠诚协议的案件,但是各个法院对其所作出的判决都各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曾经尝试解决该问题,原拟定的条款是:“夫妻双方签订有关忠诚协议,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的,经法院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最终由于该条款争议太大无法达成倾向性意见,忠诚协议问题最终被搁置。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正面回应夫妻忠诚协议问题,但是随着债法的不断扩张与我国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更多地依靠私法解决已成为必然。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复杂的身份关系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具体而言,协议中单纯的人身关系约定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及其他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而涉及财产责任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此时的财产责任即为一种特殊的违约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责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该部分协议不以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为生效条件。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对于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数额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对于显失公平以及实际履行不能的协议条款可以依据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于赔偿数额予以适当调整,以达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效果。